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6-01-05 14:58:25 来源: 点击:次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 权 类 别 : 行 政许可 | ||||||||
序 号 | 职 权 名 称 | 实 施 依 据 | 办 理环 节 | 责 任 事 项 | 责 任处 室 | 承 诺时 限 | 法定时限 | 收 费 情 况及 依 据 |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 《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 | 受理 | 受理责任:依规受理,告知补正材料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消费品工业科 | 4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初步审查 |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告 知 申 请 人。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
审核 | 经过审核符合《甘草麻黄草专营和许可证管理办法》条例,初审通过后,会同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目进行现场察看 | 消费品工业科 | ||||||
行文 | 经审核合格后, 并 以 正 式 文 件 公 布下发给申报单位 。 | 消费品工业科 | ||||||
发证办结 | 正 式 文 件 公 布后,发放甘草麻黄收购许可证,并把最后结果报送行政审批服务科登记,办理结束。 | 行政审批服务科、消费品工业科 | ||||||
服 务 电 话 : 0 394- 8278709 投 诉 机 构 : 局纪 检 监 察 室 投 诉 电 话 :0394-8273108 | ||||||||
受 理 地 点 : 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产业政策确认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第三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不能提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证明文件的,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需要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产业政策科 | 即时 | 即时 | 不收费 | |
审查 | 2.初审审查责任:根据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按照(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初审意见,结合实际,组织专家审查。 | 产业政策科 | 10日 | ||||||
决定 | 3.初审决定责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省工信委提出审查申请。 | 产业政策科 | 5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省工信委审核后的结果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按时办结,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产业政策科 | 2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828709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对煤炭经 营主体依 法经营以 及备案、 年度报告 、合同履 行等情况 进行检查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
方案 | 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煤炭经营企业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 煤炭管理办公室 | 不收费 | ||
检查 | 检查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煤炭管理办公室 | ||||||
告知 | 告知责任:(1)未发现问题的说明检查结论;(2)发现问题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煤炭办 | ||||||
报告 | 报告责任:制作检查笔录并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报领导审核。 | 煤炭办 | ||||||
决定 | 决定责任:(1)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2)依法应当责令整改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 煤炭管理办公室 | ||||||
送达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煤炭管理办公室 | ||||||
公示 | 公示责任:(1)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2)未在规定期限内(15日内)完成整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 煤炭管理办公室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 | 监控化学品生产、建设、使用审核 (材料初审) |
无 |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七条:“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生产,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特别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生产。特别许可办法,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不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应当在开工生产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需要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同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经销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
受理 | 受理责任:受理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原材料工业科 | 即时办理 | 20天 | 不收费 |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省工信委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 原材料工业科 | 10天 | |||||||
上报 | 上报责任:对材料申报符合的企业上报省工信委。 | 原材料工业科 | 5天 | |||||||
服务电话:0394-8277682 投诉机构:工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铬化合物 生产建设 项目审批(材料初审) |
无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项: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将“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受理 | 受理责任:受理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原材料工业科 | 即时办理 | 20天 | 不 收 费 |
审查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15号)第五条、第六条进行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省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 原材料工业科 | 10天 | ||||||
上报 | 上报责任:对申报材料符合的企业上报省工信委。 | 原材料工业科 | 5天 | ||||||
服务电话:0394-8277682 投诉机构:工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准入 前期审核 |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14号)、《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8年第13号)、《专用汽车、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产业〔2009〕第45号)、《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信部产业〔2010〕第132号)、《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13〕86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号)、《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产业〔2010〕第99号)等。包括:乳制品、船舶、铸造、农机、氟化氢、合成氨、钢铁、铸造、稀土、钨锡锑、焦化、铜、铅锌、镁、钼、铝、铁合金、电解锰、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防水卷材、岩棉、耐火粘土、印染、铅蓄电池、废旧轮胎、废钢铁、日用玻璃、印染、农用薄膜、葡萄酒、浓缩果蔬汁(浆)加工、粘胶纤维、光伏制造、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电石、黄磷、纯碱、联合收割(获)机和拖拉机、道路和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等行业准入前期审核等。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县(市、区)工信部门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产业政策科等 | 即时 | 即时 | 不收费 | |
审查 | 2.初审责任:根据《焦化行业准入条件》、《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等组织专家现场核实;根据需要征求环保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产业政策科等 | 20日 | 30日 | |||||
决定 | 3.初步决定责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省提出审查申请 | 产业政策科等 | 1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申请审查的请示报省工信委。省工信委审查后的结果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产业政策科等 | |||||||
事后监管 | 5.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告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一并报送工信部。 | 产业政策科等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828709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推荐和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八条:“企业通过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两年来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其他有关情况。”第九条第一款:“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十条:“各省级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产业政策科 | 即时 | 即时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申报国家级的,材料审查按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九条第一款)组织专家进行初审,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确定推荐名单。对申报省级的,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工信产业〔2015〕141号)文件要求,组织工业设计专家进行初审,,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对申报市级的,材料审查按照《周口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正在起草)要求,组织工业设计专家进行评审,,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 产业政策科 | 30日 | ||||||
公示 | 3.信息公开责任:对社会公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接受社会的监督。 | 产业政策科 | 7日 | ||||||
决定 | 4.决定责任:对申报国家级的,经专家评审后上报工信部。对申报省级的,经专家评审后上报省工信委。对申报市级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的公示情况,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以正式文件公布。 | 产业政策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国家级的,按工信部、省工信委要求做好国家级工业中心、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复核工作。对市级的,按照(《周口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对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一次复核。 | 产业政策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828709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煤矿生产 能力核定 |
《河南省煤炭条例》(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9月30日审议通过,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生产能力或者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若干规定》(发改运行〔2004〕2544号)第二条: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统称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核定。省级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其他部门或组织不得擅自组织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 即时 | 5 | 不收费 | |
初步审查 | 2.初审审查责任:根据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结合实际,组织专家审查。 |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 30日 | 45 | |||||
初步决定 | 3.初审决定责任: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省工信委提出审查申请。 |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 5日 | 10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将省工信委审核后的结果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按时办结,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 2日 | 5 |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生产能力监管,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 |||||||||
服务电话:0394-828709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 |||||||||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6 |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
受理 | 受理责任:接受县市区工信局备案申请材料,不属于备案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允许当场补充或更正或5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 即时 | 10天 | 不收费 |
确认 | 确认责任:对申请备案的企业材料审查确认后报省工信委 |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 2天 | |||||
审核公示 | 公告责任:省工信委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在省工信委网站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 7天 | |||||
送达 | 县市区工信局根据公示编号,对企业出具备案证明。 |
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 | 1天 |
序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7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中小企 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荐 |
无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2012〕197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第九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工信部关于做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67号)二(三)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81号)第七部分二十三条:“推进服务体系建设中明确指出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县(市、区)工信部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即时 | 即时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20日 | 33日 | |||||
上报 | 3.上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省工信委。对于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1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至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3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管理。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
服务电话:0394-828709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8 |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基地推荐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2012〕81号)第三部分七条:“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豫政〔2012〕81号文件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 〔2013〕5号)第二部分(五)条十三款:“‘十二五’期间,重点支持1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商务厅、农业厅负责落实。”《工信部关于做好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67号)二(二)加快创业基地建设:“加强省级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和认定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培育一批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县(市、区)工信部门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即时 | 即时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审查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20日 | 33日 | |||||
决定 | 3.上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行文上报省工信委。对于不予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1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按规定送达至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3天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河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管理。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小企业服务局 | ||||||||
服务电话:0394-828709 投诉机构: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9 |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和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 无 | 《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09〕358号)第八条 创建申请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政府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河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暂行管理办法》(豫政办〔2009〕161号)四、示范基地考核原则及管理: (二)创建工作程序:3.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和环保厅等部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4.批复及授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基地进行批复,并授予“河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 |
受理 | 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综合科 | 即时 | 不收费 | |
审查 | 进行材料初审 | 综合科 | 10 | ||||||
上报 | 对符合条件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 | 综合科 | 10 | ||||||
服务电话:0394-8273711 投诉机构:市工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市工信委综合科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0 | 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 | 无 |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入驻产业集聚区所有工业企业进行绩效综合评价的通知》第四条 全市产业集聚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均纳入评价范围;产业集聚区内的其它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照本通知进行绩效综合评价。第五条 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采取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为年主营业务收入、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年实现利润、年上缴税金、年上缴税金增长率、企业用工人数、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亩均主营业务收入、亩均实现利润、亩均上缴税金。 |
受理 | 对全市产业集聚区内的所有工业企业、产业集聚区内的其它企业及产业集聚区外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 综合科 | 即时 | 不收费 | |
审查 | 工业项目的考核指标为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及投产进度等。 | 综合科 | |||||||
上报 | 负责产业集聚区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 综合科 | |||||||
服务电话:0394-8273711 投诉机构:市工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市工信委综合科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1 | 六大产业集群培育 | 无 |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打造六个市级产业集群实施方案的通知》(周政办〔2014〕 128号)(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现有优势产业为基础,以龙头企业培育为抓手,以完善产业链条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发展为手段,围绕培育壮大区域特色经济,加速生产要素的集聚和产业提升,打造区域经济竞争优势,全面形成比较优势明显、产业布局合理、产品结构升级、品牌效应突出的现代工业体系。(二)发展思路 按照“大集团引领、大项目支撑、集群化推动、园区化承载”的发展战略,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优势资源、优势产业和重点项目为支撑,把产业集群发展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与优化企业组织结构相结合,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着力扶持龙头企业和名牌产品,提高产业发展带动能力;着力延伸产业链,提高配套率;着力加强企业协作和自主创新,提高研发能力。着力推进专业园区建设,提高园区集群承载能力。 | 受理 | 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特色明显、结构优化、体系完整、市场竞争力强的工业产业集群,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打造我市食品加工、纺织服装2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医药化工500亿产业集群,电缆电气、装备制造、新型建材3个300亿产业集群。 | 综合科 | 即时 | 不收费 | |
措施 | 1、打造特色专业园区2、培育壮大龙头企业3、扶持发展中小企4、推进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5、鼓励促进科技创6、加强品牌建设7、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 | 综合科 | |||||||
目标 | 努力建设一批大型项目,打造一批企业旗舰,扶植一批优势配套企业,实现我市产业集群发展再上新水平。 | 综合科 | |||||||
服务电话:0394-8273711 投诉机构:市工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市工信委综合科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2 | 信息产业类项目认定初审转报。 | 无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河南省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豫工信联信〔2014〕372号)三、有关要求(二)各省辖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省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省属企业项目按属地原则报当地主管部门)。 | 受理 | 发出通知并向申单位提供格式文本;公示项目申报事项和条件;对公示内容进行解释、说明。过期不予受理。 | 市信息化办 | 及时 | 不收费 | |
审查 | 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期间申请材料不全或瑕疵的期限内告知申请单位允许当场更正和补全。 | 市信息化办 | 10 | ||||||
上报 | 将初审通过的项目申报上报上级单位。 | 市信息化办 | 5 | ||||||
服务电话:0394-8271608 投诉机构:工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市工信委信息化办 |
周口市工业工信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3 | 全市信息化责任目标考核 | 河南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信息化责任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豫信化办〔2012〕52号)第四项 信息化目标考核1、制定了本地信息化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开展了信息化目标考核工作。 | 查验材料 | 对各县市区工信局上报料进行查验,组织专家对信息化建设应用情况进行打分 | 市信息化办 | 根据领导安排 | 不 收 费 |
||
打分 | 依据考核得分表对各县市区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打分 | 市信息化办 | 根据领导安排 | ||||||
汇总排序 | 得分汇总后进行排序,将考核结果报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 | 市信息化办 | 根据领导安排 | ||||||
服务电话:0394-8271608 投诉机构:工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市工信委信息化办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 | 装备制造首台(套)产品认定 | 无 | 《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第十三条:“鼓励订购和使用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订购和使用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的国家重点工程,可确定为技术进步示范工程,优先予以安排。尽快研究建立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和保险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机制,引导装备制造企业和项目业主对首台(套)国产重大技术装备投保。”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规受理,告知补正材料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装备工业科 | 即时受理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初审意见意见。 | 装备工业科 | 7日 | ||||||
上报 | 3.决定责任: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工信委。 | 装备工业科 | 5日 | ||||||
服务电话:0394-8265891 投诉机构:工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东段市政府南院六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装备工业科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 | 汽车生产企 业投资项目 备案 |
无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 一、备案项目范围:“(一)现有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自筹资金扩大同类别产品生产能力和增加品种,包括异地新建同类别产品的非独立法人生产单位,其中汽车生产企业异地设立分厂必须在兼并现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经委、经贸委、发展改革委等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投资生产专用汽车的项目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投资生产摩托车及其发动机,投资生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的零部件,由企业报送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备案。”二:“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需由省级政府(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计划单列集团、中央直属企业报送。” | 受理 | 1.受理责任:依规受理,告知补正材料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装备工业科 | 即时受理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 装备工业科 | 10日 | ||||||
上报 | 3.决定责任:将申报材料和项目核准请示报告上报省工信委。 | 装备工业科 | 5日 | ||||||
服务电话:0394-8265891 投诉机构:工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路东段市政府南院六楼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科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6 | 承接产业转移督导考核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开放性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09〕77号)四、工作机制(二)强化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承接产业转移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加强检查,跟踪问效。省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对外开放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中增加承接产业转移内容,加强对各地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协调,定期通报各市工作进展情况。 | 受理 |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局办公室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
审核 | 按照有关要求主持申请材料审核。 | 局办公室 | 5日 | ||||||
核验 | 对申请材料中的项目进行实地核验。 | 局办公室 | 10日 | ||||||
上报 | 作出考核结论,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作出最终决定。 | 局办公室 | |||||||
公示 | 将考核结果公示各县市区政府。 | 局办公室 | 5日 | ||||||
服务电话:0394-8531927 投诉机构:市工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周口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7 | 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111号)第四条第二款:“围绕钢铁、装备制造、化工、食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纺织服装、轻工、新材料等行业,支持企业改进工艺、改善装备、增加品种、提升质量、提高附加值和效益,培育一批名牌产品、优质产品、高附加值产品。每年推动实施一批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对技术改造形成的工业新产品进行认定。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科技科 | 即时 | 5天 |
不收费 | |
责任 | 2.初审责任:根据《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对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科技科 | 20日 | 30日 | |||||
决定 | 3.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或委托省辖市、直管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要求主持鉴定验收工作。 | 科技科 | 10日 | ||||||
送达 |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河南省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对于不予行政确认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科技科 | |||||||
其它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科技科 | |||||||
服务电话:0394-8276708 投诉机构: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8 | 周口市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认定 | 《周口市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周工信〔2013〕163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所在地工信主管部门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周口市工业公共研发设计中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近三年来企业研发设计中心或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其他有关情况。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科技科 | 即时 | 不收费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按照《周口市工业公共研发设计中心管理办法(暂行)》》(周工信〔2013〕163号)文件要求,组织工业公共研发设计专家进行材料审核,,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确定推荐名单,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确定市级工业公共研发设计中心名单。 | 科技科 | 30日 | ||||||
公示 | 3.信息公开责任: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确定市级工业公共研发设计中心名单。 | 科技科 | 7日 | ||||||
决定 | 4.决定责任:根据申报市级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的公示情况,认定“市级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并以正式文件公布。 | 科技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周口市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对市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 科技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4-8276708 投诉机构: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9 | 全市工业经济考核 | 《中共周口市委、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周发〔2012〕13号)中规定:“四、强化五大保障措施(三)强化考核激励。完善工业经济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各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对发展好的县(市、区)、企业进行大力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每年对各县(市、区)的工业考核,要纳入科学发展观的考核范围。……”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2014年度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考核奖惩细则的通知》(周政办〔2014〕75号)对考核方法及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 查验材料 | 对上报材料进行查验,同时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对上报内容进行现场察看。 | 运行办 | 依照考核方案 | 不收费 | ||
打分 | 依据考核得分表对各县市区及申报先进企业进行打分 | 运行办 | 依照考核方案 | ||||||
汇总排序 | 得分汇总后进行排序,并报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研究 | 运行办 | 依照考核方案 | ||||||
服务电话:0394-8273713 投诉机构:工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七一中路市政府南楼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0 | 全市企业服务活动考核 |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企业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周政〔2011〕18号)中规定:“三、主要措施(六)加强督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二是严格考核机制。制定企业服务考核细则,每年对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企业服务情况实行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大力表彰。” | 查验材料 | 对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上报料进行查验,组织企业对成员单位服务情况进行打分 | 运行办 | 依照考核方案 | 不 收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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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分 | 依据考核得分表对各县市区、成员单位进行打分 | 运行办 | 依照考核方案 | ||||||
汇总排序 | 得分汇总后进行排序,并报市企业服务活动联席会议研究 | 运行办 | 依照考核方案 | ||||||
服务电话:0394-8273713 投诉机构:工信委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周口市川汇区七一中路市政府南楼 |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清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办理 环节 |
责任 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21 | 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 | 无 | 对符合下列条件,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拟建工业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拟建信息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1.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2.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3.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省核准权限内的项目4.项目备案复核机关(以下简称复核机关)是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郑州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洛阳新区投资主管部门,其分别对辖区内的备案项目进行复核。 | 受理 | 受理责任:受理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文件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即时办理 | 5天 | 不收费 | |
备案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0〕633号》,网上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行政审批服务科 | 即时办理 | |||||||
服务电话:0394-8277682 投诉机构:工信委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0394-8273108 | ||||||||||
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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